南翔小学财产出借、损坏赔偿制度

作者:南翔小学更新时间:2018-10-08 08:54点击量:0

为提高学校设备、设施使用效率,延长使用寿命,特制订本制度。

1、固定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,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方可出借。

2、外借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必须填写借用单,并经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。贵重仪器设备及器材原则上不出借。本校内各部门借用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3、出借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须按期收回;归还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须当面验收。

4、财产损坏、遗失要查清原因,由责任人按价赔偿,情节严重的,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,须报校务会讨论后处理。

(1)、出借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因本身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损坏免于赔偿,但必须报总务处核定作报废处理,个人不承担费用。

(2)、教师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偶尔损坏设备、设施等,一般免予赔偿,但要如实填写设备损坏单,对无法修复的设备、设施等可作报损处理。若发生意外,在查明原因后,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节及损失价值大小,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50%-100%。

(3)、出借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非正常损耗的,在查明原因、分清责任后,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节及损失价值大小,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50%。

(4)、出借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遗失或被盗的责任人应赔偿设备价值的100%。

(5)、未经同意,擅自将资产、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调出、调入、调换、转移造成损失的,按财产丢失处理,进行赔偿。

(6)、赔偿由资产、仪器管理员核填赔偿单,经校分管领导批准,由赔偿人凭赔款单到校财务处缴款。

5、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保管财产的义务,并要自觉认真地负起责任。损坏、丢失财产须及时报总务处,并按资产价值,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赔偿,以维护国有资产的严肃性与不可侵犯性。

南翔小学


联系电话:021-59129357 学校地址: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裕丰路188号

copyright©2017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小学

沪ICP备11021021号-4  | 

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4891号